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143912号“大羽华裳 DAYU GORGEOUS CLOTH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6:07关于第64143912号“大羽华裳 DAYU GORGEOUS
CLOTH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89号
申请人:苏州华丽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43912号“大羽华裳 DAYU GORGEOUS CLOTH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53265号“大音华裳”商标、第1432238号“大羽及图”商标、第6147333号“大羽”商标、第7427114号“大羽及图”商标、第7427117号“大羽”商标、第9086121号“大羽•89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上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大羽华裳 DAYU GORGEOUS CLOTHE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