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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78347号“戈德卫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6:01关于第64878347号“戈德卫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567号
申请人:石家庄亚信文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78347号“戈德卫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897171号、第64772224号、第56132903号、第60947278号、第6094478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初步审定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戈德卫”、引证商标四、五“戈德”,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纸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虽然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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