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6904894号“DURUMEG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4:29关于第46904894号“DURUMEG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77号
申请人:四川华景国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宇萍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7日对第46904894号“DURUMEG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316119号“DUR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9970号“DUR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79156号“DURA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79269号“DURATA ULTRA GREEN EXTRA HEAVY D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不仅摹仿申请人在先注册知名商标,而且还摹仿多个主体在先注册并有知名度的商标,其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与其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记录;
2、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申请人经营公司的企业信息;
4、申请人DURA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5、申请人DURATA商标所获荣誉;
6、成都海关统计的关于申请人历年电池出口值;
7、申请人出口电池的相关文件;
8、申请人参展相关资料;
9、在先判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电线;头戴式耳机;电话机套;衡器;量具;望远镜;眼镜;电锁”十项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电线、音箱、蓄电池”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上述四件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还注册了第47164336号“DURU”商标、第28415859号“DURU”商标,上述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所涉及的裁定已生效。被申请人的第56051011号“DURU”商标、第61300050号“DURU”商标、第31017530号“RDURUETAI”商标、第26282790号“IDURATAI”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已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所涉及的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21年3月7日)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照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线;头戴式耳机”四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池、电线、音箱、蓄电池”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部分在呼叫、发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电池;电池充电器;电线;头戴式耳机”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量具等其余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量具等其余六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还注册了第47164336号“DURU”商标、第28415859号“DURU”商标、第56051011号“DURU”商标、第61300050号“DURU”商标、第31017530号“RDURUETAI”商标、第26282790号“IDURATAI”商标,上述商标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已被我局裁定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或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此外,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还刻意模仿申请人产品及其产品包装,可合理推定争议商标的注册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