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1720612号“B&V BOTTEGA VENETA CERAMIC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3:37关于第21720612号“B&V BOTTEGA VENETA
CERAMIC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54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葆特家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0612号“B&V BOTTEGA VENETA CERAMIC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365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瓷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2、2020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嘉宾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带有复审商标的抛釉砖系列产品签订的产品贴牌生产协议书、加工产品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付款证明;
3、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与佛山市风驰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收据;
4、2021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胜兴建材经营部签订的购销合同、汇款截图;
5、复审商标品牌瓷砖产品展厅照片;
6、复审商标品牌瓷砖产品包装成品仓库存放照片;
7、复审商标品牌瓷砖产品运输装货送货照片;
8、复审商标品牌瓷砖产品折页宣传单打印页;
9、复审商标品牌产品包装纸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葆特家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1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2022年1月6日,复审商标权利人名称经我局核准变更为佛山市葆特家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其授权广东嘉宾陶瓷有限公司在生产抛釉砖系列产品范围内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为2020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7日;产品贴牌生产协议书显示被申请人委托商标被授权人生产B&V BOTTEGA VENETA CERAMICS品牌抛釉砖系列产品,但其是否将上述产品实际投入市场进行销售,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广告合同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4被申请人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胜兴建材经营部签订的购销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汇款截图未与合同形成对应关系,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证据5-8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