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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0515号“新源财税 Xin Yuan Finance&T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3:25关于第64710515号“新源财税 Xin Yuan
Finance&T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767号
申请人:海南新源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0515号“新源财税 Xin Yuan Finance&T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9928号“新源模具XINYUAN MOLD及图”商标、第7880395号“新塬XIN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财务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新源财税 Xin Yuan Finance&Tax”,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新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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