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6440383号“Let Slim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0:21关于第36440383号“Let Slim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366号
申请人: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千琴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润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36440383号“Let Slim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9523109号“GAMSUNGTEX Let's 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一个用于表明产品功能的广告词句,仅仅表明了产品的功能用途,明显缺乏显著性特点。三、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装”等产品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企业,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并非用于使用,其借助他人品牌的知名度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五、争议商标的存续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而且会极大的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品牌授权书;
3、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4、相关宣传推广材料;
5、其他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显示其主营产品为瘦身袜,而被申请人主营手套产品,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据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的误认。争议商标是根据被申请人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法律规定。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等商品上,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长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属于具有关联性的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长袜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被申请人作为服装同行业者,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进行合理避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系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中“Slimn”为非固定含义的臆造词,争议商标整体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