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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78393号“扬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9:37关于第62578393号“扬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44号
申请人:广西扬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8393号“扬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42130号“扬学堂”商标、第48843478号“扬学堂”商标、第36867838号“旸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并存注册在相同类别上,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联。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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