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506547号“Zhongya Sillc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9:11关于第58506547号“Zhongya Sillc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45261号重审第0000002082号
申请人:梁河县中亚硅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海市方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45261号《关于第58506547号“Zhongya Sillc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6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用硅等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石墨商品均属于《区分表》第1类第0101类似群组第二部分,但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产品介绍资料、百度百科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用硅等商品面对的购买者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工业生产厂家,而且是大宗量购买,对于产品标识通常具高注意力,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石墨商品属于不同购买群体。因此,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不同以及相关公众通过对商品的一般认识,不能因此得出必然具有混淆可能性之结论。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整体构成相近,但仍有一定区别。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产品包装照片、企业照片及宣传材料,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网络宣传材料等证据,证明了原告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对诉争商标标识进行了持续的宣传使用,诉争商标经其使用已与原告建立一定联系。此外,原告提出诉争商标的设计理念系源自于原告公司名称,有其合理的来源,并非有攀附意图。加之,原告企业名下仅有一枚申请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结合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系出于真实使用目的,亦符合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为鼓励其继续诚信经营,诉争商标亦应予核准注册。因此,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源产生混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3236183号“Z ZHUOYANG·G·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