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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10187号“酷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9:05关于第58510187号“酷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96号
申请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10187号“酷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1985号“新派酷xin pak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23892号“酷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8608号“酷派 COLPAD”商标、第18858634号“派酷 PAI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有效性存疑,一旦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自愿放弃“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不再存在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酷派”的相关结果、引证商标二的无效证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四提出的撤三的证明文件、引证商标一的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7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三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玩具”商品,故驳回决定在该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体育活动用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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