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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18207号“乖乖超人 GUAIGUAICHAOR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7:44关于第36518207号“乖乖超人
GUAIGUAICHAOR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465号
申请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童之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6518207号“乖乖超人 GUAIGUAICHAOR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974868号“乖乖”商标、第6648801号“乖乖”商标、第27400250号“乖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公司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裤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驱昆虫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除臭剂;蚊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不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空气除臭剂;蚊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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