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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00802号“三山沟 SANSHANG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7:32关于第64400802号“三山沟 SANSHANG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44号
申请人:肖富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0802号“三山沟 SANSHANG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三山沟”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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