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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09436号“HENRI SELMER PARI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5:48关于第60409436号“HENRI SELMER PAR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36号
申请人:巴黎亨利萨尔曼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09436号“HENRI SELMER PAR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来自法国,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商标已在法国和多个国家及地区获准注册,其中,国际注册第166065号“HENRI SELMER PARIS及图”商标已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中的“PARIS”标示的是申请人的来源地、所在地。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档案、销售协议、报关单、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PARIS”(巴黎),但申请人地址为法国巴黎,且申请商标含有与地名独立的其他显著识别文字“HENRI SELMER”及图形,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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