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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72493号“金税数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5:41关于第64972493号“金税数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31号
申请人:杭州中翼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2493号“金税数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致使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金税”为我国税收制度“金税工程”的简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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