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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36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3:36关于第635336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63号
申请人:亚洲合规官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3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9979号“合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70022号“合合he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为图形,但经过设计,仍被识别为“合合”,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咨询;法律支持服务;诉讼支持服务;诉讼咨询;律师服务;调解;仲裁;法律研究;法律文件准备服务;合规性审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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