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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404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3:29关于第638404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56号
申请人:河北尚恒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贸金源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0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5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相关合同、发票、所获荣誉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管;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管道;紧固管道用金属环;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分岔管;管道用金属歧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等资料与申请商标是否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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