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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219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2:04关于第646219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99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芯超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1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5857号“帝象 D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57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099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644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140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电池;控制板(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池;半导体器件;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五是否予以初步审定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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