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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24341号“GRANSFORSBRU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1:08关于第26924341号“GRANSFORSBRU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67号
申请人:格兰福斯布鲁克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海诺依斯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30日对第26924341号“GRANSFORSBRU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一家人工锻造斧头的瑞典公司,在其行业中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早在2013年、2018年已向欧盟申请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与申请人主要业务范围类似,应知或明知申请人商标及相关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欧盟EUTM12311387号、EUTM17968875号“GRANSFORS BRUK”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并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以及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官网介绍、欧盟商标注册证、网络搜索结果、被申请人摹仿其他品牌的相关介绍、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斧;钻头(手工具部件);手动千斤顶;调色刀;剪刀;餐具(刀、叉和匙);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商品上,后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13日第1815号《商标公告》上。
2. 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五十几件商标,分别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8类、第21类、第35类等商品上,且大多标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如“FURUPLA”、“刃物椿”、“MESTO”、“中京研磨”、“八木光”、“富如拉”等。
3.被申请人第32338989号“フルプラ”商标、第32317222号“FURUPLA及图”商标、第31100393号“刃物椿”商标等多件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官网介绍,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将“GRANSFORSBRUK”作为商标或字号使用在斧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或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综上,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其次,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有五十几件商标,分别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8类、第21类、第35类等商品上,且大多标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如“FURUPLA”、“刃物椿”、“MESTO”、“中京研磨”、“八木光”、“富如拉”等。被申请人并未进行答辩对其商标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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