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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02674号“惠莱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1:02关于第64702674号“惠莱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78号
申请人:惠州市惠莱到家家政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2674号“惠莱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15827号“惠莱WARM & SWEET HOME”商标、第45592685号“惠莱”商标、第46698195号“惠莱机器人”商标、第37115223号“金惠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文字“惠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家政人员招聘辅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工作和人员的安排、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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