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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07962号“张青八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0:17关于第63207962号“张青八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07号
申请人:李骁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7962号“张青八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来源具有正当性,并非是对英烈的抄袭,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张青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张青八方”由来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张青八方”,经中华英烈网查询,该标志中“张青”为我国英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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