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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068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3:24关于第516068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65号
申请人:瑞伟安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06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94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084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77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494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稳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其他商标注册证据、网络搜索结果、媒体报道材料、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丧失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涂清漆服务;油漆服务;油漆上色和上光;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机械停车装置的修理或维护;机器安装;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消毒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四相混淆。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的情况,无法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因上述地域的不同而取得区分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信息;建筑;涂清漆服务;油漆服务;油漆上色和上光;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机械停车装置的修理或维护;机器安装;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消毒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建筑;涂清漆服务;油漆服务;油漆上色和上光;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机械停车装置的修理或维护;机器安装;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消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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