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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83152号“慧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7:36关于第55583152号“慧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944号
申请人:慧见(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慧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83152号“慧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87781号“慧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字体不同,故上述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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