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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9755号“凯瑞达KAIRUI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7:03关于第64639755号“凯瑞达KAIRUI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624号
申请人:辽宁凯瑞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9755号“凯瑞达KAIRUI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5542号“凯瑞达及图”商标、第37024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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