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004386号“BOAL 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6:36关于第64004386号“BOAL SYSTE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71号
申请人:博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伦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4386号“BOAL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97016号“帮安迪 BANG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74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读文字、构图细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不同的行业领域中,且行业之间差异巨大,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明显不同,在实践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在相关领域和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力及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纪念刊物、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帮安迪 BANGAND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671592号“奥赛威AO SAI 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