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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47113号“uniform experimen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5:51关于第29247113号“uniform experimen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66号
申请人:有限会社苏普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成名品国际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正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30日对第29247113号“uniform experime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和抢注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申请人已经注册了“uniform experiment”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68696号、第6368697号、第6368698号“uniform experi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网络搜索结果、实际使用图片、网络销售截图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望远镜;救生器械和设备;体育用护目镜;电池;眼镜;防水衣”商品上,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期至2029年1月20日。
2.各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第18类钱包、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3084件商标,分别在第9类、14类、18类、21类、25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其中包括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Oliver Peoples”、“TOMMASI”、“pradalupo”、“普拉达露波”、“Costa Rossa”、“FILIPPO GABRIELE”、“RICCARDO TISCI”、“di San Leonarda”、“ALEXANDERCHEN”等。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网页搜索截图等在案证据未体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uniform experiment”作为其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针对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和抢注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该表述应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调整的范围,故针对申请人主张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申请人的“uniform experiment”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3084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14类、18类、21类、25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Oliver Peoples”、“TOMMASI”、“pradalupo”、“普拉达露波”、“Costa Rossa”、“FILIPPO GABRIELE”、“RICCARDO TISCI”、“ALEXANDERCHEN”等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知名设计师姓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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