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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1654号“D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5:31关于第64051654号“D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559号
申请人:安徽德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思创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1654号“D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唯一联系,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电容器、电阻器、传感器、电池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判定申请商标与第57854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列举不完全,且未明确放弃复审的具体商品项目,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全部驳回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字母“DW”及图形组合而成,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可以与之形成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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