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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14063号“妍肤佳YANFU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1:29关于第44014063号“妍肤佳YANFUJ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417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振星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第44014063号“妍肤佳YANFU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747120A号“舒肤佳”商标、第713558号“舒肤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曾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和囤积商标的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相关企业名下商标信息;
2、在先案例裁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第5类消毒皂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消毒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妍肤佳”与引证商标一、二“舒肤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未构成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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