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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80533号“苏师傅牛肉面 SU SHI FU NIU ROU M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1:16关于第63380533号“苏师傅牛肉面 SU SHI FU NIU
ROU M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47号
申请人:苏文平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0533号“苏师傅牛肉面 SU SHI FU NIU ROU 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642号“苏师傅 SUSHIFU及图”商标、第22664405号“福升门面世家 FUSEMEN及图”商标、第20216005号“愚味及图”商标、第19620247号图形商标、第37894176号“正穆 正穆牛肉面ZHENGMUNIUROUMIAN及图”商标、第24467089号“苏师傅水饺”商标、第22664435号“福生门面世家 FUSE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其他含义,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相关规定。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移动式更衣室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苏师傅牛肉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苏师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苏师傅牛肉面”与引证商标六汉字“苏师傅水饺”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为“苏师傅牛肉面”,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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