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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20115号“何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7:24关于第60220115号“何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129号
申请人:上海壹雨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220115号“何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6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申请商标出于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何伟”本人姓名名称保护,善意申请。“何伟”未形成特定指向,百度百科很多叫“何伟”的人在广为宣传也都不影响烈士的名誉、荣誉,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其他“何伟”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百度百科结果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何伟”为中华英烈网上收录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何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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