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740369号“天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6:45关于第63740369号“天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16号
申请人: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0369号“天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3002号“天图 XGI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方式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已形成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中,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经我局做出的撤销决定不予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图”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天图”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