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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39564号“宸兮高科 CHEN XI HIGH 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6:39关于第64339564号“宸兮高科 CHEN XI HIGH
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34号
申请人:宸兮(苏州)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9564号“宸兮高科 CHEN XI HIGH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54448号“晨兮及图”商标、第42208805号“晨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使用和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截图;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机用USB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宸兮高科 CHEN XI HIGH TECH”,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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