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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995643号“小白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6:27关于第24995643号“小白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天旗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95643号“小白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091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杭州铂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资质信息、店铺页面截图、店铺订单页面截图、产品实物图片、发货清单、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安徽小白兔家庭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水壶”等商品上。2018年7月27日,复审商标由安徽小白兔家庭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浙江天旗杯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水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仅能证明申请人产品检验质量情况,不能以此证明申请人商标及产品已投入市场并实际使用;相关资质信息、店铺页面截图、产品实物图片、发货清单证据或为单方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店铺订单页面截图证据在无物流信息、发票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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