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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42813号“皇冠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6:20关于第1342813号“皇冠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婷婷
申请人因第1342813号“皇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T010343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8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在“耐火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使用许可、销售发票、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耐火材料”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耐火材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第1342813号第19类“皇冠”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34281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臆造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对复审商标在“耐火材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企业信息资料;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许可费用支付资料、许可使用合同;3、产品照片;4、销售金额卡、送货单、收据、开支单、发票、合同、协议;5、荣誉资料;6、网络宣传资料;7、产品检验报告;8、民事判决书及在先案例资料;9、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报道资料;10、产品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区域代理合作合同及相关资料;11、许可费发票;12、销售发票、支付回单;13、阻燃板产品照片、门店照片;14、民事判决书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8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耐火材料;石膏板”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使用证据或显示的商品非本案“耐火材料”复审商品,或为自制证据,整体缺乏证明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耐火材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耐火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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