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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322541号“QUTOUT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2:58关于第33322541号“QUTOUTI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09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4日对第33322541号“QUTOUT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头条”是申请人使用在资讯推荐服务上的核心商标,在手机资讯APP软件商品上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被申请人在明知“今日头条”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了“趣头条”系列商标,意图攀附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的情形。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279365A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79365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79521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79512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2313030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未做到合理避让,仍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的公司注册信息、官网内容节选;
2、关于趣头条抄袭、摹仿今日头条的报道;
3、关于“今日头条”品牌移转的声明;
4、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5、品牌介绍、今日头条的创立及发展历史(经公证);
6、市场调研报告、相关统计数据、行业排名、实际使用材料(经公证)、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经公证);
7、广告投放专项审计报告、新品发布会照片、参展照片;
8、所获荣誉证书、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今日头条”认定著名商标的函;
9、申请人名下“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的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上。2019年2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8月6日,争议商标经(2020)商标异字第79861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10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装出租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现名义变更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10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仅由大写英文“QUTOUTIAO”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头条”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头条”构成,引证商标三由汉字“头条”、英文“BYTEDANCE”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四由汉字“今日头条”构成,争议商标“QUTOUTIAO”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及含义上并未形成明显的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版权管理;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版权管理;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该项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版权管理;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审理。另,考虑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趣头条”商标在手机资讯APP软件、互联网资讯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与“趣头条”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或服务缺乏关联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版权管理;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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