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9818421号“荷花幽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2:51关于第39818421号“荷花幽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34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氏酒业(高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2日对第39818421号“荷花幽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412409号“幽雅”商标、第14565386号“幽雅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幽雅”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酒业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属于对申请人知名品牌故意攀附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0年3月27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威士忌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葡萄酒;威士忌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荷花幽雅”与引证商标一“幽雅”、引证商标二“幽雅传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