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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8505号“优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2:30关于第64128505号“优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91号
申请人:柏斯速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8505号“优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8860号“优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4月14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23404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02期《商标公告》上。
第55995726号“优眠教练”商标、第56007933号“优眠中心”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三)均于2022年11月7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柏斯速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814期《商标公告》。
第64054497号“优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于2022年8月12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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