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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93431号“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1:31关于第37693431号“贵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80号
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驼粮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37693431号“贵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贵”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911号“貴及图”商标、第8550009号“貴及图”商标、第8550010号“贵”商标、第9784875号“貴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对消费者、市场秩序及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害。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酒类经营商,其摹仿、抄袭申请人多个“贵”酒品牌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2、商标授权证明、引证商标注册证明;3、申请人贵酒产品实际使用证据材料;4、申请人及“贵”酒品牌荣誉证明;5、“贵”系列酒销售发票、销售合同;6、“贵”酒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图片;7、申请人“贵”酒相关维权证明;8、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程龙于2019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米酒、烧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所有。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米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为程序性条款,《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认读部分均易识别为文字“贵”、“貴”,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其进行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米酒、烧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酒、米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相关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上述条款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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