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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4449号“科多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1:00关于第64394449号“科多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79号
申请人:库尔多巴音乐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飞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4449号“科多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将“科多巴”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非公众知晓的外国货币相同不属于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词典释义、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科多巴”为尼加拉瓜共和国法定货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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