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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2577号“艾宫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0:19关于第64562577号“艾宫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428号
申请人:武汉艾米森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2577号“艾宫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0、35、42、44类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与服务不具有描述性和欺骗性,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标识已在第5类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报道、网络销售信息、介绍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艾宫舒”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记录和档案的计算机化管理、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康复中心等商品与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35、42、44类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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