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93275号“龍溢 LONG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6:29关于第64393275号“龍溢 LONG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17号
申请人:泰兴龙溢端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393275号“龍溢 LO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61345号“龙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819799号“溢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509845号“龍益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目前已经申请成功了多个系列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申请人品牌发展及保护的必然需求。申请商标极具独创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龍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262671号“麦子妈 MaiZ MCa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