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4536973号“兰亭新都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0:27关于第24536973号“兰亭新都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47号
申请人:重庆新睿蘭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亲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24536973号“兰亭新都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蘭亭新都汇”是申请人委托全资子公司(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进行建筑打造规划设计,2018年12月正式对外运营的“商住一体项目”,期间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涉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被申请人的营业地址与申请人营业地址、“蘭亭新都汇”商业体均属于同一辖区,故其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有知悉的可能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形。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涉及众多类别,且存在“抢注大企业、知名企业”非主营类别商标的情况,具有一贯抢注恶意及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简介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项目开发资质证书及政府书面批复;3、“兰亭•新都汇”项目施工外墙照片、外墙制作合同、发票、外墙验收单、项目实景图;4、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申报表、发票;5、网络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合同、发票;6、“兰亭•新都汇”项目销售数据、广告投入财务数据、申请人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7、高德地图截图;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部分商标档案;9、在先裁定书、决定书;10、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证;11、申请人“兰亭新都汇”商场实景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