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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2175号“XIAO KE 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9:22关于第64522175号“XIAO KE X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121号
申请人:广州双旺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2175号“XIAO KE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19450号“星梦象 XING MENG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079763号“鼻精灵 BEGG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97734号“TEL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98080号“小笨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877179号“迪鸿商城 DEEHO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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