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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64712号“一变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9:10关于第63864712号“一变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91号
申请人:山东一变电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岱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4712号“一变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部分,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商标为一个词语组合,在整体构成上具备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本案文字类似的商标已有多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一变电”构成,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变压器(电)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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