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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10645号“升哥小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9:03关于第62210645号“升哥小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50号
申请人:蔡培升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0645号“升哥小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方面具有显著性,并且申请商标中的“哥”并没有使用不规范的文字,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经设计的“哥”文字是对该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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