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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46777号“柏绮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6:21关于第62946777号“柏绮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06号
申请人:广州市柏绮图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46777号“柏绮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第17类最早使用和注册商标的延伸和继承。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59441号“柏绮图BOQITO”商标、第56874159号“柏绮图PQITO”商标、第57039979号“柏绮图PQITO”商标、第57044269号“柏绮图”商标、第57041883号“柏绮图”商标、第49772046号“亚展柏绮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时间均晚于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申请人及其法人恶意抢注类似商标,扰乱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质、申请人企业股权变更协议、商标转让协议和转让文件、销售发票、无效宣告裁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塑料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法人恶意抢注类似商标,扰乱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该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塑料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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