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8758211号“求实誉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5:31关于第48758211号“求实誉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30号
申请人:河北方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求学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上海嘉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48758211号“求实誉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裕华求实中学为石家庄第四十中学与申请人合办,成立于2012年。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校名称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724442号“求实中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17233号“求实幼儿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712610号“求实学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原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有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五、申请人字号经大量长期使用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能够有效实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对申请人及其经营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裕华求实中学百度百科及主体信息、原被申请人商标售卖信息等。
我局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在本案审理期间,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求学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该告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嘉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教育、演出、娱乐服务等服务上。我局于2022年3月13日核准该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上海求学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已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其被损害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为字号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百科介绍页和企查查页面截图不足以证明文字“求实”作为申请人合办学校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另外,基于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