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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3641号“十七不卖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5:25关于第63673641号“十七不卖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06号
申请人:杨诗琪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3641号“十七不卖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持续地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另,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身份证明、相关商标注册信息、淘宝店铺经营资质证明、抖音、小红书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十七不卖书”,指定使用在第18类人造革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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