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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11356号“玛瑙花园 Green Agate Restaurant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4:46关于第62611356号“玛瑙花园 Green Agate
Restaurant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61号
申请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1356号“玛瑙花园 Green Agate Restaurant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88799号“玛瑙 AGATE B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放弃4304群组上的服务,仅就其余群组服务,即4301、4302群组上的服务申请复审,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05192号“玛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304群组即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餐厅;饭店;会议室出租;活动房屋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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