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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13021号“上醫琦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3:54关于第50113021号“上醫琦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52号
申请人:北京上医琦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鸥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影响力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50113021号“上醫琦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完全一致,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传媒公司,名下共计申请618件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罐头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5月13日止。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六百余枚商标,包括“碗间新闻”、“硬核力量”、“跟党一起创业”等,标识各有不同,涉及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而被申请人在案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上医琦方”作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罐头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将造成不良影响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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