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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1361号“陕遇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3:49关于第63551361号“陕遇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608号
申请人:陈飞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1361号“陕遇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情形。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陕遇见”,其中汉字“陕”指向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陕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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