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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5753号“ONEC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1:57关于第64555753号“ONECH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72号
申请人:丸茶日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5753号“ONE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15055号“ONCHA”商标、第64532811号“ONCHA”商标、国际注册第860622A号“ONENHA”商标、第42754906号“ON CHA”商标、第58143445、58159311号“浓萃 oncha”商标、第62891218号“开始喝茶 ONCH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国际注册第860622号商标经国际转让变号为国际注册第860622A(即:引证商标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糖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蛋黄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甜食(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ONECHA”,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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